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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消息,2019年3月11日,某文化公司与刘某签订了一份《艺人签约协议》,约定:刘某以文化公司指定的直播平台作为其所有网络直播的独家、唯一平台,双方的分成比例为五五分成,文化公司还需为刘某提供住处及直播设备等。协议签订后,刘某在文化公司指定的斗鱼平台进行网络直播。
2019年7月23日,刘某因皮肤出现不适,向文化公司请假,文化公司批准其休假一个月;2019年8月28日-29日,刘某因急性结膜炎再次向文化公司请假,文化公司批准其继续休养。
2019年9月6日,某文化公司与刘某协商分成比例调整和房屋收回方案,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。2019年9月10日,刘某从文化公司提供的房子内搬出,并不再继续履行合同。2019年12月,刘某在抖音平台开始直播,并获取收益。某文化公司遂将刘某诉至法院,要求其赔偿违约金500万元。
法院认为,基于直播行业的特殊性,网络主播的身体状况对直播能否正常进行尤为关键。刘某在身体因病不能适应直播的情况下,履行了正常的请休假手续,文化公司也予以批准,刘某并非擅自停播。双方并未就分成比例调整、不再提供房屋和直播设备等事宜协商一致,直至2019年9月10日《艺人签约协议》解除,刘某并不存在违约行为。合同解除后,刘某不再负有在文化公司指定平台进行直播的合同义务,其在合同解除三个月后的2019年12月开始在抖音平台上进行直播,并不构成违约。
最终,法院驳回了某文化公司要求刘某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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